南充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Nanchong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 Associations

南充日报社供图

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以及《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加强社科普及载体建设,中共南充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南充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决定开展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建设工作。为充分发挥科普基地在社科普及工作中的“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推进社科普及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大众化,提高我市广大市民群众的人文素养,在全社会营造“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浓厚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基地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工作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以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社科普及、宣传教育活动为主要任务的场所,是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社会科学思想、弘扬社会科学精神、促进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升的载体。

   第四条 科普基地由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认定建立。市社科联社科普及部具体负责科普基地的申报受理、评审认定、检查评估、联系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报对象

   (一)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等;

   (二)文化场馆。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档案馆、纪念馆、文化馆(站)、文艺演出场馆、文创基地等;

   (三)历史、文化、自然景区(包括人文主题公园等);

   (四)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专及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行政院校、有关培训基地等;

   (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含社科类社会组织);

   (六)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宣传、展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具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城镇社区、农村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具有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明确载体,愿意承担公益性及其他社科普及任务,能积极发挥向公众开展社科普及、宣传教育作用,在我市社科普及、咨询服务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

   (二)具备开展社科普及工作的硬件和软件条件。有相对固定且不小于200平方米的活动场所,有专(兼)职社科普及工作的管理人员,有从事社科普及活动的专(兼)职专业人才队伍,有具体管理部门,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社科普及的重大项目、实施平台和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有社科普及活动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落实到位且逐年增加,保证社科普及活动开展;

   (四)接受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的工作指导与管理,落实其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开展健康向上的科普活动。科普基地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结合各自特点和优势,紧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通过讲座、培训、咨询、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短视频等,每年组织开展健康向上、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群众喜闻乐见的社科普及活动六次以上,帮助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市民的人文社科素养,推动社科普及活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第八条 打造有影响力的活动品牌。科普基地要积极探索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加强对社科普及活动主题、内容、项目、载体等策划,打造具有自身特点的活动品牌,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第九条 加强制度建设。科普基地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有关人才队伍建设、活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构建科学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条 加强对活动的有效监管。科普基地应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各类活动实施全过程有效监管,参照《关于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办法(试行)》(南社联〔2020〕9号)规定执行,确保所有活动全过程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制定年度计划和总结年度工作。科普基地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社科联社科普及部备案。年度工作计划应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公众,精心设计好活动的主题、载体等,报经市社科联社科普及部备案后,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活动时间和活动内容安排,主动吸引、有序组织公众参加科普基地开展的各类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活动。年度工作总结应包括当年开展活动的相关文字、图片、报道和音频或视频等资料,接待公众对象、时间、人数及投入的人力、经费等汇总统计数据。年中开展的重大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活动详情。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全市活动。科普基地应按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等的相关要求,参加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科活动月、科技活动周等全市性活动。

   第十三条 加强多方联合协作扩大影响。市社科联社科普及部应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与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的沟通与对接,科普基地要积极主动参与,同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等的合作、交流学习,推动社会科学普及与自然科学普及的协同发展。科普基地要积极与媒体合作,做好活动的宣传,善用媒体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及时备案相关信息。科普基地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变更等,应及时报市社科联社科普及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加强业务培训。市社科联社科普及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科普基地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每两年申报一次。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的,结合自身实际,向市社科联社科普及部提交书面申请、科普基地建设方案和申报表、评估表等。高校社科联、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市级相关单位(部门、机构等,下同),直接向市社科联社科普及部申报;县(市、区)相关单位,先向所在地县(市、区)社科联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向市社科联社科普及部申报。

   第十七条 市社科联社科普及部根据全市科普基地建设的整体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联合命名并授予“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牌匾。

   第十八条 科普基地根据本办法,实行“自主规划、自主建设、自主运营”的运作模式。坚持开展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一般不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

   第十九条 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不定期对科普基地开展检查和督促指导,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在县(市、区)的科普基地由市社科联社科普及部委托县(市、区)社科联协助指导管理。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估优秀的予以奖励,在推荐四川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一年,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科普基地的资格并收回牌匾。

   第二十条 科普基地建成后,应按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履行职责,凡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将采取书面警告、发出整改通知,直至取消资格和收回牌匾,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导向错误或从事封建迷信等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二)发生有损科普基地形象的重大事故的;

   (三)有损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提供评估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丧失科普基地申报条件或不能履行科普基地职责的;

   (六)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科普基地因重组、重划、撤销、分立、合并的,其称号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普基地的经费来源原则上由申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投入,将其列入申报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保证科普基地的工作经费和设备、设施运转、开展活动等所需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给予科普基地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经费使用过程中,须按国家、省、市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监督,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纳入申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全面规范运行。同时,妥善保管相关账目和凭证,以备审计部门、上级部门以及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等财务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联合认定的科普基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归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南宣办〔2018〕7号)即行废止。

2023/07/13 17: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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