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Nanchong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 Associations

南充日报社供图

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四川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人才优势,进一步整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优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资源配置,促进科研体制和机制创新,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精品生产和重点项目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为推进南充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南充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建立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基地由市社科联认定建立,市社科联学会学术部(市社会科学评定优秀成果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指导并负责研究基地的受理申报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研究基地的总体目标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市内外的社科人才资源力量,围绕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提升研究水平和服务能力,建设一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南充特色的社科工作队伍。

   第四条 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承担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接受市委、市政府及其他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课题。

 

   第二章  申报与建设

   第五条 研究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主要研究方向必须紧扣南充经济社会发展,能直接为南充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重大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能够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

   (二)学科领域在全市乃至全省有较明显的领先优势。

   (三)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合理的科研人员梯队结构(包括年龄、职称和学历学位结构)。专职科研人员以承建研究基地的单位为主,可吸收省内外相关学科的科研人员参加。

   (四)具有本研究领域较丰富的图书资料和可供科研的良好条件。

   第六条 研究基地的申报主体

   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的机构(包括学校、研究院(所)等,以下统称单位)。

   第七条 研究基地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结合自身的科研条件、学科优势及队伍状况等,向研究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社科联根据全市社科界的整体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由申请单位填写《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报表》。

   (三)市社科联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市社科联批准,由市社科联命名并授予“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牌匾。研究基地对外称: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XX研究中心。

   第八条 研究基地的建设要求

   (一)科学研究。通过组织重大社科项目,促进南充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为南充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二)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通过研究基地建设,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一支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团队,促进相关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三)学术交流。通过举办全市、全省、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受访问学者,进行文献资料的信息集成与传播,研究成果的集成与推广,建立互联网站等措施,成为学术交流和文献资料、信息交流的重要基地。

   (四)咨询培训。通过主动承揽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研究课题等,为党政和社会各方面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成为重要的咨询服务基地和培训基地。

   (五)管理创新。通过科研管理制度创新、科研机制创新等措施,集中优势,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的示范。

   第九条 研究基地的基本要求

   (一)研究基地应成立有明确分工的领导机构,分工协作做好各项工作,定期通报基地工作进展情况。

   (二)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与研究基地承建单位主要领导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聘任合同,合同须规定主任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业绩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三)研究基地的主任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一般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全省乃至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每届任期三年,由承建单位主要领导聘任。

   (四)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研究基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研究室,并根据岗位设置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体制与职责

   第十条 研究基地是申报承建单位内部单独设置、实体性的科研机构,由承建单位领导、建设和管理,接受承建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市社科联给予指导与支持。

   第十一条 市社科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

   (二)负责研究基地的布局、规划,组织专家组对研究基地的申报进行评审、检查、评估。

   (三)负责与入选研究基地签订“研究基地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并向研究基地授牌。

   (四)负责向研究基地下达市级重大社科课题研究项目和市级社科规划课题研究项目(纳入市社科规划研究项目管理)。

   (五)做好研究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承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基地主任的聘任和解聘,并报市社科联备案。

   (二)审定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术研究中长期规划,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为研究基地提供科学研究和工作需要的配套经费支持。

   (四)为研究基地提供科学研究需要和工作需要的场地、设备设施及专职人员等。

   (五)组织和支持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对其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严格按相关审批审查制度进行把关并签署明确意见。

   (六)适时向市社科联报告研究基地的有关重大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研究基地的建设计划。

   (二)制定、完善并落实科研管理、工作管理、档案管理等基地建设规章制度。

   (三)制定研究基地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项目指南并负责落实。

   (四)组织协调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五)组织重大的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并负责所有活动的审核把关、对活动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确保所有活动全过程符合相关规定。

   (六)及时向市社科联报送研究基地所有活动信息(须在事前报送经研究基地承建单位签署了“同意”意见的活动方案,事中如遇特殊情况及时报告,事后报送活动详情)。

   (七)每年12月上旬向市社科联报送经研究基地承建单位签署了意见的本年度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要点。

   第十四条 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学术委员会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在本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知名学者、专家7-9人组成,承建单位学者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由承建单位主要领导聘任。研究基地主任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届应有一定的更换人数。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市社科联备案。

   (二)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 负责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

   2. 审议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规划;

   3. 参与项目指南制定和研究项目评审;

   4. 参与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研究基地应将项目研究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载体。项目研究应在培养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同时,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

   第十六条 研究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题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应用层面转化,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研究基地须建立学术活动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市性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有条件的应积极主(承)办全省性、全国性乃至国际性学术会议,以加强学术交流,主动把握研究前沿,更好凝练研究基地的研究方向,不断提高研究基地的学术水平,扩大学术影响。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研究基地坚持“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

   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末位淘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研究基地实行常态督查与定期评估制度。市社科联不定期对研究基地进行常态化督促检查,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定期评估由市社科联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实地评估、专家打分,按评估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根据排序,对排在末位的研究基地由市社科联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一年或取消资格处理,对取消资格的研究基地同时收回牌匾。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基地的经费原则上由承建单位投入,保证研究基地的工作经费和设备、设施等运转所需要的经费,将其列入承建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联根据研究基地申报的科研项目情况,主要在科研项目经费方面给予资助,研究基地承建单位应给予相应科研项目两倍及以上的项目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主动承担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委托项目,争取国内外合作项目以及积极开展咨询服务,激发科研工作的活力,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经费、建设经费等使用过程中,研究基地承建单位须按国家、省、市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监督,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全面规范运行。同时,妥善保管相关账目和凭证,以备审计部门、上级部门以及市社科联的财务审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社科联批准建立的研究基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市社科联。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社科联、市教育和体育局2018年印发的《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地管理办法》(南社联〔2018〕6号)即行废止。

2024/07/02 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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