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3月3日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加强和完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努力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推进我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三条 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市内外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主要设置重大委托(或招标)项目、年度(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县市区项目。重大委托(或招标)项目主要资助关系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学科基础建设的重大问题研究。年度项目主要资助一般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县市区项目主要资助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性应用研究。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采用发布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课题指南和年度规划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五年规划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规划起始年的第三季度;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当年的第二季度。五年规划课题指南和年度课题指南,由市规划办向社会广泛征集并组织专家论证和汇总整理,报市社科联党组审定后发布。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要以我国、尤其是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理论指导实际、回答时代课题的作用,大力推动学术观点、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的创新,着力推出代表我市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市社科规划项目,要重视我市具有优势地位的学术领域和学科门类,推动基础学科的发展和建设。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半年,专著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八条 少量题材特别重大,党和政府关注的应用性、对策性研究,需要多学科联合攻关的课题,以市社科规划办采用招标或委托研究的方式立项,经市社科联党组审定,由市规划办单独组织。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自课题指南和立项招标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市规划办受理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第十条 申请人应按立项通知的规定认真填写《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及初审,按有关规定上报市社科规划办。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三十五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需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申请人必须是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者,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承担的省、市社科规划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立项实行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评审专家按所属学科建库备档,建库人数为实际需要人数的三倍左右,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和回避制。
第十三条 市规划办负责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市社科规划办将当年申报立项的《申请表》送交各学科项目立项评审组,各组的专家根据项目设计论证的水平和课题组的人员构成及其他研究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拟立项项目。
3、学科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到会评审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项目,由学科评审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
5、市社科规划办对学科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市社科联党组审定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 立项批准后,市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下达《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下达立项通知书之日算起。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以结项通知书为凭,一次性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经费。
承担市社科规划项目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项目研究和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 凡已立项课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社科规划办调查核实,报请市社科联党组批准后予以注销。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修改后再次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立项课题的研究主题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结题申请,或批准延期一年后仍不能完成。
第十九条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二年内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撤销项目情况属于前条的第1、4、6项者,市规划办将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次年立项项目予以一定限制。
第五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条 为科学地评估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能结项。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采用委托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市社科规划重大委托(或招标)课题、重点课题、县市区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一般和青年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二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1、市社科规划办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挑选。鉴定专家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3人。
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只限1人。
4、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5、组织鉴定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十三条 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市社科规划办索取并填写《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表》(以下简称《结项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3套最终成果(专著类成果可交1套书稿)报送市社科联。
2、市社科规划办对《结项审批表》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南充市社科规划项目专家鉴定表》(以下简称《专家鉴定表》)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3、负责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专家鉴定表》上写出对该项成果的评语和是否同意结项的意见。并将《专家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市社科规划办。
4、鉴定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1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一周。
5、市社科规划办汇总鉴定意见,并根据3名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6、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市委市政府采纳引用并取得明显效益,或市级市政府主要领导作了肯定的批示。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表》,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市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项的最终成果,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字样。
第二十六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市社科联负责验收结项,并发给《南充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结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所有课题组在办理结项手续时,务必向市规划办提交一份三千字左右的成果提要,同时提交该提要的电子文本。
第六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推广
第二十八条 各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市社科规划办,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使其在党和政府决策、在推进南充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并逐渐形成宣传和应用的机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通过《重要成果专报》报有关领导机关。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资助市社科规划项目中的优秀成果出版刊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社科规划办,此前其它有关规划课题的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之处,均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