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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chong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 Associations

南充日报社供图

从清代州县档案出发的法律史力作

 

  入选2012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学术专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吴佩林著,以下简称《清代县域》)已由中华书局出版。该书继承前一年度“成果文库”《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研究》的成果,在把握法律史既有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利用州县档案、习惯调查、律例、官箴和家谱等资料,对清代县域民事纠纷及法律秩序进行了精细而又深入的实证研究,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清代县域》力求在“还原历史现场”的状态下,展现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面相及各类人员之间错综复杂的博弈关系,在具体的地域情景中打通从民间到县衙的解释渠道。其史料之繁多、信息之丰富、内容之翔实、论述之丰满,实不多见。该著以《南部档案》为核心,结合《巴县档案》《宝坻档案》《淡新档案》《冕宁档案》《黄岩档案》《龙泉档案》等其他地方州县档案,同时也综合运用了律例、官箴、刑案、判牍、家谱、碑刻和调查报告等各种文献。在多元史料的基础上,论著生动再现了清代社会人群流动、变幻多端、“活灵活现”的法律生活场景。在这些场景中,既有县官、差役、幕友、胥吏和门丁等县衙官役群体,也有甲长、保长、客总、乡约和场总等乡里组织群体,以及族长、房长、家长等宗族群体,亦活跃着士绅以及游离于城乡之间的讼师、官代书等群体,普通百姓的身影更是屡见不鲜。而通过档案,既能看到当事人的年龄、住地、家庭人员和邻居等众多信息,也能知悉各群体对案件的态度;既可看到不同的文书种类,了解不同的文书程式,也能探析诉讼成本与诉讼规模,检视诉讼实态,更能有力地解析文本背后的法律实态。

  近年来,历史上中国法的地域性、实践性和社会性日益成为法律史研究的新视点。《清代县域》展现了在这些方面的明显进展。著作着眼于地方性研究,以个案的方式考察了南部县县域传统法律文化,同时也考量了他域的法律文化情况。在充分运用各种基层司法的实证素材上,作者进一步揭示了古代法存有区域多样性、丰富性以及复杂性,如各地对代书、状纸等收费不同,正、副状的使用差异性,抱告制度各地采用情况之不同,不一而足。这些无疑都在提醒着我们要注重法史的区域特性,重视传统法实态的复杂性。

  “书面的法”与“实践的法”有所不同,已为学界所周知。《清代县域》在考察制度与社会实践时,运用了微观史学的研究方法,力图从南部县这一地域的微观层面上进行考察。通过对制度相关背景和事实的实证,我们清晰地看到国家层面的诸多规定在特定的地方社会里并没有得到完全执行。例如,清代对于民事诉讼有农忙止讼与定期放告的规定,然而事实却是衙门对民事案件的受理常常不受这种时间的限制。同时,《清代县域》在反思社会实践的同时,也在进一步审视制度,如对于状纸的规格,从实际档案文献来看,在不同的州县、同一州县的不同时期都或多或少有所变化,然而中央却没有相应规定。

  《清代县域》并未沿袭以往将学术史回顾简单置于“绪论”中的处理方式(作者认为这种写法容易出现已有的研究与自己的研究呈“两张皮”的现象),而是将其纳入相关章节中,在学界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展开学术对话,如抽丝剥茧般层层推进,对学界一些不准确、不明确的观点或论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出了诸多独立新见。例如,作者认为,以“定期放告”为依据推定诉讼规模,以诉讼规模来求得诉讼实态不尽合理;就“健讼”与“无讼”而言,官方关于“健讼”的描述与“无讼”一样,是一个基于道德和现实层面的价值判断,并非可以测算的诉讼实态。又如,就“低成本治理”而言,作者结合档案的“原生态”记载,认为清代中国基层社会不完全依赖于国家的治理,它在国家的宏观管理下形成了一套自我管理与自我维护的机制,民间组织有效地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秩序规范,国家也实现了“低成本治理”。同时,就清代衙门审理民事诉讼的基本思路而言,作者认为州县官对户婚田土类自理案件的裁决并无固定不变的处理套路,而是颇有自行裁量的空间;州县官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实现低成本的治理,以及如何在不破坏当事人生存环境的情况下,做到稳定整个社会秩序、包括宗族秩序。
  《清代县域》收集和提供了大量史料价值丰富的实证资料,为抱告制度、副状、行政层级中“道”的司法功能等诸多诉讼过程中史实问题的讨论和深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低成本治理、两套法律体系等系统性理论问题的探索,也将激发学界兴趣和辩难,引导共识形成。正如作者在“后记”中所言,该著论及的不少话题与研究只是为相关领域打开了一个缺口,尚有更广泛的领域值得更进一步的探索。而这也正是本著后续价值的积极体现。

2016/04/18 2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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